2015年12月2日,接到了通州区人民法院就海德天安商贸公司与通建集团,拖欠工程款项一案的一审判决书。
通州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通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向海德天安商贸公司给付工程款项511007.72元及同期利息。
为当事人赢得了一审判决,维护了其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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