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律师代理了一件广告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仍在诉讼过程中,为未决案件。
该案原告当事人为某广告公司,被告当事人为某房地产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底签署了一揽子广告合作协议,具体为同期签署的三个内容具有一致性的广告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原告作为中间广告商,帮助被告在某知名网站上进行品牌广告推广。双方约定广告费用为半年付,即被告于2013年11月底交付费用之后,原告才会继续提供服务。2013年底,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被告公司利用原告的上述平台进行广告宣传,销售业绩为零,且2013年12份以后,原告也没有为被告提供任何广告服务,因此被告于2014年2月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双方之间关于广告推广的一揽子合作,但并未明确指出有关本诉所争的某知名网站广告推广合同。
之后两家公司一直相安无事,甚至还在2014年4月又签署了在另一知名网站上的广告合作协议。直至2015年8月,原告突然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以双方合同未解除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某知名网站的广告费用。
周律师法律提示:
在合同约定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建议约定单纯以时间作为支付费用的条件。仅以时间作为付款条件非常僵硬,无论付款方对对方的履行是否满意、对方履行是否有瑕疵,时间一到,付款方都需付款,这样不利于付款方利益的实现。在约定付款条件时,可以在时间因素前增加“如果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若双方对付款事项均无异议”等约束条件,这种约定较为灵活,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同时,解除合同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对解除合同一定要谨慎。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之后,解除方为消除之后的诉讼隐患,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要明确是解除哪一份合同,同时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作出,如电话、邮件、电子邮件等,确保被解除方收到解除通知,不能以“未收到解除通知”为由主张合同未解除。
周俊利律师办案心得:周俊利律师结合多年执业经历总结出以下办案经验:敬业态度诚可贵,客户利益挂心间,调查取证需审慎,诉讼策略要明晰,与时俱进勤学习,专业细致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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