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审结日期】2015.01.29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缓刑 轻微伤 起诉
【来源】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八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9日至7月11日期间,为迫使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对患者赵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聚集其亲戚朋友30余人将患者赵某某的尸体停放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并以汽车堵住住院部大门、悬挂横幅、设置灵堂、烧纸等方式致使医护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了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7月11日,对前来劝解的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民警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将民警邢某某、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在公安民警进行劝离、清理恒温棺、烧纸等物品时,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利清四人拒不配合,并对民警的正常工作百般阻挠,严重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
2014年10月19日,该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28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君堂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韩金言、赵湿峰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拥军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周律师短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行为人聚众扰乱医院秩序较为严重,不仅停尸、堵门、烧纸、挂横幅、设灵堂来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而且在民警前来劝说时撕扯、抓打,不听劝阻,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惩处违法犯罪的主要职责之外,还要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医生与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并且在受理10日内就提起了公诉。最终使八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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