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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说法——华某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6-01-05    作者:周俊利律师
导读:周律师说法——华某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华某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案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审结日期】2015.01.2...

周律师说法——华某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华某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结日期】2015.01.20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权责关键词】明知  有期徒刑 罚金    

【来源】最高检发布2014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被告单位华某兄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酒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经营“莫恺菲”系列进口瓶装葡萄酒及葡萄酒原液。公司股东为被告人徐康玮、梁某某。徐康玮身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策划、安排被告单位通过购买假冒酒瓶、酒标、瓶盖、木塞和散装葡萄酒液,利用被告单位先期装配的葡萄酒灌装生产线,在山东烟台市保税区租用的厂房内采取灌装手段,生产假冒“拉菲”、“奔富”、“木桐”、“龙船”等国际知名葡萄酒,并销售至北京、广州、烟台等地牟利,已销售金额共计159.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又从被告单位华某酒业公司仓库内查获未经销售的货值23.5万余元的葡萄酒一批,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在被告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按照徐康玮的安排负责单位财务并联系销售假冒酒;被告人刘聪于2011年4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任车间副主任,负责按照徐康玮的指示向隋彩伟下达生产计划,并在生产好的假冒酒瓶上打码、安排送货等;被告人李庆辉于2013年2月到被告单位工作,按照徐康玮的指示负责给生产车间下达生产任务、送货等;被告人隋彩伟自2012年4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任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工人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翟向阳、李楠分别自2010年7月和2013年3月到被告单位工作,负责驾车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于学亮于2012年2月与被告单位联系物流发送业务,明知被告单位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仍帮助其运输并为其提供物流发送等便利条件,从中渔利。

该案由山东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该区工商局之间建立的案情通报制度发现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于2013年5月8日建议区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0日立案,7月9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徐康玮、梁某某、刘聪、李庆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16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7月25日对徐康玮等8人提起公诉。2015年1月2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华某酒业公司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徐康玮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90万元至6000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周律师短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时,该行为才会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本案行为人非法所得已达一百五十余万元,还有二十余万元的假酒未进入市场流通。其假冒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利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由刑法来制裁。

本案成功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适当惩罚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了有效的信息沟通,通过信息共享系统发现了案件,并最终成功追诉,惩罚了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有效的减少了以罚代刑情况的出现,是国家机关对不法行为作出的及时正确的反馈,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积极意义。

  • 周俊利律师办案心得:周俊利律师结合多年执业经历总结出以下办案经验:敬业态度诚可贵,客户利益挂心间,调查取证需审慎,诉讼策略要明晰,与时俱进勤学习,专业细致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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