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院正在重审的
吴某基涉嫌行贿罪、诈骗罪一案应依法判决无罪之
情况反映函
案号:(2015)海南二中刑重字第4号
尊敬的林某亮庭长阁下:
我们是贵院正在重审的吴某基涉嫌行贿罪、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吴某基的辩护人,该案由海南省人民法院裁定发回贵院重审后,贵院指派雷某艳、吴某贤、王某琳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雷某艳法官担任审判长,目前该案已经庭审结束,合议庭正在根据案情进行评议。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之后,控辩双方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尽管我们在庭审时已经结合证据和法律充分论述了吴某基不构成行贿罪、诈骗罪的理由,但考虑到本案属于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而阁下是贵院审判委员会主要成员,辩护人因此认为致函阁下说明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能够进一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帮助贵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判决吴某基无罪:
第一,由于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出现了足以证明吴某基不构成犯罪的新证据,贵院一审时根据原有证据材料作出吴某基构成犯罪的判决并不存在司法过错,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贵院在重审程序中依法判决吴某基无罪并不属于错案,一审合议庭成员亦无须为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二,涉案的琼洋浦32001等10艘渔船的证件客观上从未按法定程序予以注销,该10艘渔船自2003年10月即由吴某基的南*公司拥有100%的股份,控方指控吴某基犯诈骗罪的事实前提根本不存在,而刘某雷等人提供的渔船证件所记载的所有权分配情况也与控方调取的渔船档案文件相冲突,加上吴某基在2005年10月补办船证时不可能预知国家将在2006年推行柴油补贴政策,其主观上不可能有通过补办船证骗取柴油补贴款的故意,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吴某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南*公司涉案渔船申领柴油补贴符合相关规定,南*公司没有从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吴某基指使其子吴某彪给予吴某教10万元,不能排除是其他人向吴某教行贿的可能性,无法得出吴某基犯行贿罪的唯一结论;
第四,根据控方在本案中认定的犯罪事实,由于吴某基请求吴某教在渔船年审和柴油补贴方面予以关照的行为已经说明吴某基主观上没有通过“诈骗手段”获得补贴的诈骗犯罪故意,而主管渔船年审以及柴油补贴发放的吴某教在明知南*公司渔船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审批通过南*公司柴油补贴申请,客观上吴某教不是“因被骗”而交付财物,因此控方同时指控吴某基犯行贿罪、诈骗罪本身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吴某基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上述我们提出的法律依据,均以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以及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为依据,相关详细论述请阁下参见附件2《吴某基涉嫌行贿罪、诈骗罪一案之重审辩护词》,我们再次恳请阁下在考虑该案的综合情况,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使贵院在依法审查本案后根据证据和法律判决吴某基无罪。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陈琦律师
2016年1月17日
附:
1.琼检二分公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
2.《吴某基涉嫌行贿罪、诈骗罪一案之重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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