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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群涉嫌受贿罪一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2016-02-29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 胡某群涉嫌受贿罪一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暨本案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受胡某群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胡某群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胡某群的辩护人。2015年12月11日,我们在庭后提交了...

 

胡某群涉嫌受贿罪一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暨本案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胡某群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胡某群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胡某群的辩护人。

2015年12月11日,我们在庭后提交了本案的辩护词,原辩护词已详细阐明胡某群具有坦白、退赃以及并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等情节,现我们根据最新了解的关于胡某群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供的立功线索事宜,提出补充辩护意见

   一、胡某群归案后曾向相关办案人员提供立功线索

2014年11月26日,胡某群因涉嫌受贿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在供述自己受贿事实的同时,交代了原南方某公司公司总经理司某民为其在南方电网工作的儿子司某嘉谋取南航大厦强电工程标段的犯罪事实,中标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当时负责办案的福田区检察院金处长对胡某群就上述事实的供述表示了肯定,还表示提供的线索一旦查实,即可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

2015年6、7月份,中纪委办案人员来到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再次提审胡某群时,对其提供的立功线索进行了复核,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015年12月15日前后(即本案开庭审理后),负责就司某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来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胡某群,进一步核实了上述事实,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

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南方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司某民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据此,我们认为,胡某群在本案归案后向中纪委、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等办案人员提供了关于司某民、司某嘉的相关犯罪线索,现上述二人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见胡某群提供的相关线索已查证属实,贵院可据此认定胡某群具有立功情节,并在本案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根据中央纪委划分的党内纪律“四种形态”,胡某群的行为应予从宽处理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分别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考虑到本案中胡某群的犯罪事实,我们认为其虽然被列为第四种形态进行处理,但综合各种情况考虑,其具体行为相比于其他的受贿犯罪,属情节轻微的情况,故贵院对此应予考虑。

  三、与本案相似的案件已作出具体判例,贵院可予以参考

2月3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徐某元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于是改判徐某元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元受贿9.21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与徐某元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受贿罪足以认定。但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对徐某元的受贿罪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于是改判徐某元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网对徐某元涉嫌受贿罪一案的相关报道:http://news.china.com/focus/tjgbz/11173334/20160204/21446188.html)

我们认为,徐某元一案与本案的犯罪情节相仿、受贿数额相当,故本案可以此作为参考。

 

 

综上,胡某群具有坦白、退赃、立功等情节,且并未造成国家利益的实质性损害。基于中央纪委对党内管理的相关精神,且根据相关判例,我们认为贵院可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胡某群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2月15日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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