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日,僧某到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为从事胶囊填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僧某加班需向所在部门的车间主任申请,并将加班计时单留存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2012年7月11日22时左右,僧某在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车间加班时,被机器压伤左手无名指。在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11日期间,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向僧某支付过劳动报酬,自事故发生后,僧某便未到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处工作。
因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僧某对事故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僧某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僧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月6日,仲裁委做出了郑开劳仲裁字(2012)第16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僧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8日送达僧某、于2013年1月11日送达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僧某自二○一二年七月二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读】
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案中,僧某在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双方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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