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正当化之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的选择在量刑时十分关键,那么法定刑的概念到底是什么,有必要首先搞清楚。不管是从重处罚,从轻处罚,还是升格法定刑处罚,亦或是减轻处罚,都应当先确定法定刑或者法定量刑幅度。我国刑法中并未直接规定法定刑的概念。只是在刑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出现了法定刑和法定量刑幅度的说法。但具体内涵并未明说。
在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到,主刑的种类和附加刑的种类。主刑的种类和附加刑的种类明显不是在说法定刑和法定量刑幅度的问题。而事实上,法定刑或者法定量刑幅度的概念是包含了主刑的种类和附加刑的种类的。
譬如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一个法定刑。它包含了有期徒刑这一刑种,并且是有期徒刑中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刑罚幅度(刑度)。因为单个罪的有期徒刑范围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譬如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一个法定刑幅度。包含了三个刑种。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管制为2个月以上2年以下,这些是刑度,即具体刑罚幅度。
也就是说法定刑是一个范围。是刑罚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即法定刑包含刑种和刑罚幅度。而该范围内可能只包含一个刑种,也可能包含数个刑种。明确了法定刑的概念之后,我们就会明白如何从轻、如何从重、如何升格或者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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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