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昕朋与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17789号
原告王昕朋,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路高新区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女,1979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昕朋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昕朋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昕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昕朋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昕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温同奇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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