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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不实的欠条纠纷案

2016-12-14    作者:杨志律师
导读:【案情介绍】2014年1月,刘某从王某手中承包了一处小工程,完工后,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180000元欠条,事后刘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未果,故引发诉争。【办案经过】本律师在接到刘某委托后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刘某从王某手中承包了一处小工程,完工后,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180000元欠条,事后刘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未果,故引发诉争。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接到刘某委托后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请求判决被告王某支付欠款人民币180000元,并以该欠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解刘某所持欠条非本人所写,而且欠款人姓名也与自己不符,故刘某诉请属于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而事实上欠条确系被告王某所写,欠条署名错误并不能否认欠条系王某书写的事实,代刘某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欠条的书写笔迹进行司法鉴定,请法院支持刘某诉请。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经过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刘某欠款180000元及利息;2.被告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时,应原告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欠条的书写笔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欠条笔迹系被告王某所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000元及利息。本律师建议借款纠纷中借款人赖账不承认时要积极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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