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东城区灯市口大街的赵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购买的房子不但16年未拿到房产证,更悲催的是,近日还被法院查封拍卖了。消费者遭遇房产欺诈该怎么办?法邦网为您解读。
误买抵押房遭拍卖
赵先生称,他在2000年从南光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该房产。据他介绍,1988年,东城区城建开发公司进行拆迁改造,分给他家三套原址回迁住房。“起初,只分给我们两套住房。后来在争取下,经过法院调解,调成三套。”此外,由于当年房产公有制,这栋楼房建成后被东城区城建卖给名为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公司”)。直到2000年,实行房改政策,房屋私有化。南光公司就让他们购买该房,于是他与南光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购房款。购房后,对方迟迟没配合办理房产证,赵先生曾多次催促,对方始终拖延。而在购房协议中明示,南光公司应协助住户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契过户手续。
事态随后进一步恶化。2009年6月,赵先生收到一封南光公司北京办事处寄来的通知,他打开后傻了眼。原来,赵先生居住的房屋被南光公司给其下属单位担保所用,早在1998年南光公司就已经将房产向法院抵押,但2000年却又向赵先生出售。由于下属单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把该栋楼全部查封。
遭遇房产欺诈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必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实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构成合同欺诈行为。
购房者在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买卖中遭遇欺诈行为,可以行使合同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及返还财物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买方可据此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房,购房者除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外,还可行使合同撤销权,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赵剑律师办案心得:律师的职责除了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更重要的使命是化解矛盾,将诉讼外的风险降至最低,做当真正为当事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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