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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法院办理死刑符合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2016-12-22    作者:宋一祺律师
导读:宋一祺律师按:废除死刑是全世界刑事司法的趋势,之所以说是全世界,是因为我国也在部分领域实现了,尤其是现在高级领导干部贪渎犯罪极少适用死刑。但在其他类型犯罪领域,死刑的数量仍然是这个国家的秘密之一。从人的一般朴素情感...

宋一祺律师按:废除死刑是全世界刑事司法的趋势,之所以说是全世界,是因为我国也在部分领域实现了,尤其是现在高级领导干部贪渎犯罪极少适用死刑。但在其他类型犯罪领域,死刑的数量仍然是这个国家的秘密之一。从人的一般朴素情感来看,以牙还牙是本能的反应。但是从理智社会的角度,任何案件都有错判的可能,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窃以为,不论社会其他任何群体怎么看,至少从法感情的角度,推动法治的主力军—刑事律师,是绝对不能从他的嘴里说出“杀人偿命”这种有失职业水准的白话。律师办理符合死刑案件,首先要坚定废除死刑必要性的信念;其次是要娴熟法律及世道人心,个案地、具体地从细节和证据入手办理案件;最后,要有说大人者则渺之的信念,据理力争。如此,才有可能达到“刀下留人”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法[2014]346号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第二条 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第四条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第五条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第六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七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第八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九条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

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联系电话

立案庭:010-67555787 

刑事审判第一庭:010-67555108

刑事审判第二庭:010-67555209

刑事审判第三庭:010-67107864

刑事审判第四庭:010-67555409

刑事审判第五庭:010-67555509

审判监督庭:010-67555793

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通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邮政编码:1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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