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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水栓塞疾病不能被过度诊断

2016-12-23    作者:伟雪达医疗纠纷律师
导读:  摘要: 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肾衰竭等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的严重分娩并发症。因其病情凶险、起病迅速、治疗效果差、死亡率高达60%以...

  摘要:

 

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肾衰竭等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的严重分娩并发症。因其病情凶险、起病迅速、治疗效果差、死亡率高达60%以上,是威胁孕产妇、胎儿、新生儿生命的重要疾病。

近年来不论是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接待孕产妇死亡咨询的大量案件,还是从媒体报道的孕产妇死亡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的孕产妇死亡都被诊断为羊水栓塞。

然而,羊水栓塞发生率是否真有现实中医方诊断的那么多?产后出血孕产妇被经验性的诊断羊水栓塞后,该“羊水栓塞”诊断的先行诊疗行为,从法律会角度,会为医方带来哪些会对羊水栓塞疾病的后续诊疗注意义务?

发生孕产妇被诊断为羊水栓塞之后,患方应当怎样认知该疾病、怎样分析判断是否属于羊水栓塞、怎样在早期作出科学的应对?

大量案件显示患方在应对羊水栓塞这种医疗纠纷时,处于相关知识严重缺乏、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导致医疗纠纷案件对患方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

对此,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向患方相关当事人提供以下信息,供有需求的当事人参考使用。

 

   一、羊水栓塞的发生机率有多大

   权威妇产科学术著作《中华妇产科学》记载,羊水栓塞发生率很低,仅有八千到八万分之一。我国2002年统计资料显示,因为羊水栓塞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发生率,仅占孕产妇死亡总数的9.5%。

 

   二、羊水栓塞疾病易于被过度诊断

因为大量的产后出血原因不明,特别是在产前医方对于产妇产后大出血高危因素缺乏预测的情况下,在产后大出血发生时,医方在必须要为大出血找一个原因时,羊水栓塞疾病就成为最易于被过度诊断的疾病名称。因此目前不论从我们团接待的医疗纠纷咨询案例来看,还是从媒体报道的大量孕产妇死亡案例的诊断来看,目前绝大多数孕产妇死亡案件都被诊断为羊水栓塞疾病。

针对这种临床诊疗现象,早在1948年,著名的妇产科学者Eastman就曾发表过如下意见:“我们要小心一点,不要让它(羊水栓塞的诊断)成为一个垃圾桶,所有在产程中难以解释的死亡,特别是没有尸体解剖证实的都可以向里面扔。”

由原卫生部副部长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临床版)P178也对该学术观点进行引用。

上述世界上以及国内最权威的学术观点,都一致的认为,羊水栓塞疾病属于易于过度诊断的疾病,并且权威的提醒产科领域的从业人员,不可过度诊断羊水栓塞疾病。

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将该学术观点向社会普通大众推荐,应当认知,羊水栓塞疾病是易于被过度诊断的疾病。

 

   三、现阶段羊水栓塞为什么会被过度诊断

   从目前可查询的媒体公开报道的孕产妇死亡医疗纠纷案件可以感觉到,绝大多数孕产妇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都被诊断为羊水栓塞。其死亡率几乎点孕产妇死亡绝大多数。

   然而,我国2002年统计资料显示,因羊水栓塞所致的孕产妇死亡率仅点总孕产妇死亡率的9.5%。为什么近年羊水栓塞的发生率及死亡率会有如此大的飚升呢?

   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可能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该病的发生与失血性休克的临床表现相似,易导致医方误诊;二是医患双方往往都只停留在临床诊断,而不进一步实施病理诊断;三是孕产妇如果因羊水栓塞死亡,医方责任小或是不负责任。

 

四、被诊断为羊水栓塞的医疗纠纷是否还有胜诉的可能

虽然羊水栓塞疾病凶险,死亡率高达80%,但也并非所有被诊断为羊水栓塞的医疗纠纷案件患方都不可胜诉。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成员代理的辽宁锦州的此类案件,医方被判决承担全责赔偿84万余元,北京一例案件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近70万元。有需要了解此案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联系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查看该两例案件的判决书。

 

五、对于被诊断为羊水栓塞的医疗纠纷案件患方应当怎样应对

孕产妇分娩死亡原因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后,医疗纠纷过程中一般对患方是非常不利的,大多也难以获赔。患方科学应对医方的“羊水栓塞”诊断,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此,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提出六项建议:

1.如果抢救过程已被诊断为“羊水栓塞”,对于已经进行中心静脉插管的患者,患方应当坚持要求医方通过该导管抽取中心静脉血两份。一份由医方检验查找中心静脉血中的羊水物质,一份患方找其他医疗机构查找羊水物质。如果患者没有中心静脉插管,则至少要抽取外周静脉血进行羊水检查。

2.若存在子宫切除的情况,患方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中增加一条患方意见,要求医方在子宫病理切片中进行羊水物质病理检查,并要求医方保存子宫大体标本一年。

3.如果患者死亡,建议患方同意尸体解剖,并与医方及尸检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大体标本(特别是肺脏标本)保存一年,以便出现尸检不利结果时可能复检。

4.患方若实在无法接受尸检,至少应当同意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心腔穿刺,抽取心腔血查羊水物质,并且这种操作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

5.患方第一时间立即封存所有病历资料。6.及时向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咨询医疗纠纷处理的完整科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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