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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有过错,赔偿没商量

2016-12-24    作者:李燃律师
导读: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承担原告总损失的30%,共计103977.2元。2015年4月,李某将自家房屋后搭建厨房的工程承包给周某与其他三人。20...

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承担原告总损失的30%,共计103977.2元。

2015年4月,李某将自家房屋后搭建厨房的工程承包给周某与其他三人。2015年7月,周某等人在帮李某建厨房时,钢筋碰到高压线,造成周某触电死亡。事发后,周某的近亲属将李某诉至法院。2015年12月,南城法院判决确定原告方的合理损失为346590.94元,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李某在诉前已赔偿原告方损失21万元,遂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后周某的近亲属认为,供电公司设立的电线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依法履行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是造成周某触电死亡的另一重要原因,应当对剩余70%的损失计242613.66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供电公司在事发的高压线路保护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高压危险”标志牌,显然是未尽到足够的警示义务,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某供电公司主张对事发线路进行了巡视,但对长达数月的李某家在高压电下的建房活动,未提供进行过制止、安全告知的证据,存在管理责任疏忽,且其未有证据证明受害者存在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因此,被告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供电线路的产权人和经营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楼顶做事时,对近在咫尺的电线存在的危险视而不见,未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触电死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某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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