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房价暴涨200万,卖方意欲解约,买方及时诉讼如愿按合同原价取得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买方按原合同约定取得房产
【关键词】
卖方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继续履行合同 解除合同
【要点提示】
自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大幅上涨,出卖方意欲违约解除合同。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人(买方)委托,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权益,如愿按原合同价款取得诉争房产。
【案件简介】
2016年1月4日,贾某(买方)与刘某(卖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贾某依约支付首期购房款及定金20万元,而刘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屋评估、贷款面签等后续事宜,经贾某及中介多次与刘某协调、沟通、催告,均无果。因贾某为结婚而购房,刘某的违约打乱了其日后生活、工作计划,导致一家人无比焦虑。2016年6月,贾某慕名找到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咨询后遂即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贾某办理某处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
在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多次与刘某沟通及法院主持下,买卖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贾某、刘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刘某一次性提前清偿涉案房屋剩余贷款本息,并在办理完该房屋的银行抵押权解除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协助贾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贾某名下;3、刘某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贾某,并完成物业交割手续,若刘某逾期交付该房屋,自逾期次日起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向贾某支付占有使用费;4、贾某应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315万元:其中2205000元购房款于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当日向刘某支付,剩余945000元购房款于刘某向贾某交付该房屋当日向刘某给付。
【案件评析】
自2016年初,北京房价大幅上涨,随之而来的是违约情况的突增。而违约,大多发生在二手房交易领域。本案代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庭审中,刘某代理律师先是提起管辖权异议被当庭驳回,继而提起上诉,随后又撤回上诉。在此期间刘某以未与中介签订网签合同授权委托书为由,投诉并撤销了网签合同。同时,刘某又与其妻办理离婚手续,并声称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分割,现在前妻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意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律师接受委托人贾某委托后,多次与刘某沟通、协商,并在庭审中充分指出以下观点:首先,虽然网签合同被撤销,但买卖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涉案房屋总价是335万元,贾某已付购房款及定金20万元,第二笔首付款95万元,剩余部分商业贷款220万元。其中的第二笔首付款95万元,应在过户前通过资金监管支付,现该95万元购房款贾某已经准备好了,可以随时支付;再次,如果刘某不愿意配合商业贷款,贾某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和现实的障碍。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卖方放弃了违约解除合同保住房屋的幻想,并接受易居房产律师的提议,于此同时,买方也做出了合理的让步,换得了争议的及时化解。此案最终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买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如愿按原合同价款取得诉争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温馨提示: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保持理性,不能因楼市的热潮而“激情”购、售。买方应合理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与还贷能力,在经济实力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如果是置换型购房,宜为出售原房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否则可能会因前后手交易衔接不顺,而引发资金链断裂导致违约。卖方则应正确看待房产价格的市场波动,在做出售房决策前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考量,避免在房价暴涨时因心理不平衡而做出毁约之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承办│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张涛 王珏)
单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撰文│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张涛律师办案心得: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权属、拆迁、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专业房产律师应指导当事人规避、防范风险,理性、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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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涛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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