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依据: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第24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六问
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2016)
六、2、房屋价格涨跌差价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1)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差价。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裁判实例:
一、以发现房屋无法进行交易为节点(巩桂华案)
过低,另购该房屋的成交时间远远晚于发现房屋限制交易情形。
二、以第一次起诉日为节点(杨磊案)
相对合理。
三、以最后一次起诉日为节点(郭琳案)
过高,因为在此之前是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损失的。
支持金额:
一、全额支持
二、依法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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