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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的股权融资、合作与控制探析(上)

2017-01-24    作者:程玉伟律师
导读:【企业股权要点解析】A、股东会(同股同权预设机制下)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增资扩股;2.51%:相对控制权。有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3.34%:安全控制...

【企业股权要点解析】

A、股东会(同股同权预设机制下)

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有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安全控制权。享有一票否决权,可以对股东会的决策直接否决;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界定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造成上市失败;

6.10%: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申请公司解散;

7.5%:重大股东变动警示线。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

8.3%:拥有提案权。

B、董事会(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1.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2.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特殊约定除外。

以上描述的是企业股权的控制权要点,而在创始人层面,需要思考的是如何绊随着融资节奏一步步稀释,整体防止控制权的丢失,因每个个案都从公司层面整体出发的,操作非常复杂,以下从创业公司发展的轨道以及内外部发展等多个维度就基本点提出两三观点以供大家参考交流。

创业公司初设时的股权设置、合作与控制

(一)初创期股东的股权、资源配置

创业公司在刚刚设立、起步时候往往存在资金不足、资源匮乏的状况,此时对于合伙人的选择以及基于合伙人特性、资源的权属等方面考虑的股权分配就十分重要,能起到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作用。

从创业公司的合伙人来说,主要有四种类型:

1、创业型核心的创始人。

创业型核心的创始人是对这个创业公司是有核心竞争力和主导能力的合伙人。

创业型股东必须占大股,对公司有核心的控制权。这样也能够在将来公司发展以后,吸引投资机构的眼光,公司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

一般在操作中建议创始人持股比例设置为合伙人人均持股比例的2-4倍,同时联合合伙人早期最好控制在2-5人。

2、优势互补型。

一个人创业的时候总会有一些短板,比如说我懂运营但不懂技术,这个时候就会找一个懂技术的合伙人来创业。

优势互补型的,可结合补给的程度以及行业的区分。小补给小股,大补给相对大股。比如说做电商,自己有好的渠道、很好的网络推广经验,但是不会做网站,那么得找人做网站,这个人要股份,那么可以少给他一部分。因为当公司赚钱以后,花点钱就能找到人帮你做网站。当公司为高新技术型公司,如开发软件类,则可以给技术相对大股。

3、资源提供型。

做创业公司必须要有某些资源,自己没有,有人有,就这样变成你的合伙人。

大补给中股。比如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合伙人的能力、经验或者是技术,那就要给他适量的股份,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20%,或者30%。

4、资金提供型。

启动需要钱,可能有人愿意来投给你这笔钱,或者有人愿意出一部分钱,然后对方要求要股份,加入到你的团队中去。

资源提供型和资金提供型,永远给他们小股。如果小股他们不同意,那么优先分红,优先转让,甚至到一定时间,做好大股东补偿规范。如果让资源型和资金提供型的合伙人占有公司太大股份的话,一方面对其他合伙人来说不合理;另一方面,制约公司发展。

(二)股权架构及要点设计

无论在公司发展的任何时期都要避免股权采取50%+50%的模式,因为相对来说这种模式下极易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发送争抢控制权的局面。

股权架构从阶段考虑:初期保障创始人的绝对控股,建议在66%以上;中期保证创始人的简单控股,建议在50%以上;成熟期保障创始人的相对控股,建议在33%以上。如果期间存在股权代持等,还应考虑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事项,当共同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在股东会投票时保持一致,以免被其他人个个击破,乘虚而入等情况有益处,便于创始人保持控制权。

但应注意,在阶段性的股权稀释过程中,应保证创始股东在董事会中的董事名额或者董事长人选的决定权。


作者提供以下股权架构的设计的参考案例,以供做初步比方说明:

1.京东、谷歌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是股权稀释时最常用的控制权保留方式,也就是股权具有不同投票权能的公司股权结构。如设定A、B两种不同投票权数的股权,其中,B股投票权往往是A股投票权的多倍方案设计,一般为A股的10倍。同时,这两类股票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权。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公司管理层或者创始人以较少的股权拿到公司的控制权。

京东、谷歌运用的就是这种模式,谷歌创始人布林、佩奇和CEO施密特三人持有上述B种股。这种设计使得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超过50%,从而保护公司不受短期压力干扰,给公司长远发展带来更多灵活性。

不过应注意的是当企业融资进一步发行股份时,管理层投票权还是会被稀释。

2.阿里巴巴的特殊“合伙人制”

阿里的合伙制是由一批被称为“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特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该种模式下,30名核心成员合伙执行事务,如果股东会无法通过合伙人的提名,则合伙人需要再次提名,直到股东会通过为止。

这种阿里独创的以董事提名权来控制公司的方法成功实现了以5%的股份实现对整个阿里集团的控制权,但其仅仅控制的是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

这种“合伙人制”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双层股权结构。由于该种特殊合伙制度为阿里董事会独创,其形式不被投资者和监管者所接受,直接导致当年阿里寻求香港上市失败。

3.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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