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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未办理结婚证,能否互为继承人?

2017-02-11    作者:徐颖斯律师
导读:“夫妻”双方未办理结婚证而同居,依据法律及不同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两种不同的关系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

“夫妻”双方未办理结婚证而同居,依据法律及不同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两种不同的关系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现实中因为事实婚姻而存在有关继承的事宜仍急需解决。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对事实婚姻关系的继承资格问题进行解析。

谢甲、郑甲分别系被继承人郑乙的父母。被告陈甲、陈乙、陈丙、陈丁分别系被继承人戊的兄姐。郑乙、陈戊从1987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陈戊生前信件等书证证明。1989年4月11日夜,郑乙、陈戊在家中被害死亡。郑乙、陈戊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

郑乙与陈戊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戊的父亲陈父、母亲吴母已分别于1977年、1982年去世。公安机关对郑乙、陈戊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戊的死亡时间先于郑乙20分钟左右。

而后,各方针对遗产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经过对案情进行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2、郑乙和陈戊为事实婚姻关系,能否互为法定继承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郑乙与陈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且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其婚姻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根据上述规定,郑乙、陈戊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遗产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陈戊死亡在郑乙之前约20分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陈戊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乙继承(陈戊无子女、无父母)。郑乙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谢甲、郑甲继承(郑乙的父母)。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认定遗产由谢甲、郑甲继承。


 

 

徐颖斯律师团队说法: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据统计,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以上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是分时间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对于事实婚姻期间涉及的财产分配,法律上虽有相关的规定,但针对不同的情况,还需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从而更好的维护您的财产利益。

更多有关婚姻继承事宜可咨询徐颖斯律师:1380884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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