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运达律师案例分析:
首先,主张合同无效,首先要清楚法律依据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陈某和李某某与月子中心签订合同后,以月子中心在网上的差评多为由主张月子中对其存在欺诈行为,并向法庭提交了网络上差评的证据,但是这些差评会被法庭作为证据采纳吗?
法庭认为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不予采纳。说到这里,需要普及的知识就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形式都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网络上的差评对于合同而言缺少客观性和关联性。
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签订,除非有确定的、客观的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发生,否则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在现代契约社会中,大家需要怀有对合同的敬畏之心,不应视为一张废纸,否则必定吃亏。因此,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合同内容和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了解,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提前审查合同,防患于未然。
【裁判原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2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致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XXX路XX号X幢X层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姜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X、李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致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致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巍担任审判长,法官霍思宇、李冉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李XX在一审中诉称:陈X、李XX于2013年6月到美致嘉公司处了解赴美产子事宜,美致嘉公司对陈X、李XX进行了虚假宣传,令陈X、李XX受骗。现在陈X、李XX已经交纳了32898元费用,后经陈X、李XX多方考察,得知美致嘉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陈X、李XX与美致嘉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签证咨询服务协议》、《爱心基本A型月子中心服务细节确认单》无效,退还陈X、李XX已经交纳的32898元服务费,加倍赔偿服务费32898元,承担陈X、李XX的维权律师费1万元。
美致嘉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陈X、李XX的诉讼请求。陈X、李XX主动来美致嘉公司咨询,其要求是赴美产子,双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签证咨询协议和服务单。美致嘉公司在中国内的服务已经提供完毕,美致嘉公司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存在欺诈的情况,陈X、李XX自行放弃去预定的月子中心生产,与美致嘉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陈X与美致嘉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美致嘉公司为陈X提供高端育儿咨询服务,包括安全中心应急咨询服务,热线翻译服务,提供并更新《常用英语关键流程及翻译》,协助订购优惠机票,提供并更新《美国月子全手册》,英文驾照翻译,提供租车常用英语及其中文译本,提供品牌月子中心咨询信息,预定月子中心,提供《美宝中国生活指南》,第三方提供美国移民、美国房产、美国六旬咨询服务及“团购”价格优惠,协助办理中国美式医院优惠卡,赠送“美宝成长俱乐部”六年会籍资格,协助申请政府剩余补贴及义务教育等。同时,《咨询服务合同》中列明了“基本型”、“舒适型”、“尊贵型”、“定制型铂金国际型”月子套餐,但陈X并未实际在合同中选择。关于付款,双方在2.3条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陈X)应支付签约定金1000美金,按照合同签订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支付人民币(下同)。甲方自签约其三日内(自然日,下同)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将退还全部定金。犹豫期后,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外,定金不予退还。”关于合同终止,双方在2.4条约定:“a)甲方于预产期前60天以上在中国生产或流产(需提供区级以上该医院住院证明及账单原件)的;b)甲方被海关原机遣返(需提供搭机证明)的;c)甲方因签证拒签原因(需提供拒签后的护照原件)的;d)本合同下条(2.5条)所列不可抗力,而无法入住约定的月子中心的。乙方退还甲方预缴的定金及首付款(除已发生的签证咨询费、POS机手续费外),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首付款的退还在一方收到甲方退款要求并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在2.5条,双方约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友好协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若合同终止,不负担违约责任。在2.6条,美致嘉公司列明了“重要提示”条款:“月子中心将根据甲方订房时确认的入住日期提前保留房间资源,配备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服务设施。甲方在确定房间并支付套餐首付款后,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如甲方退款或终止合同的要求不在本合同2.4条及2.5条范围内的,则:a)甲方距约定入住日期60日以上的,乙方将退还首付款的60%;b)甲方距约定入住日期30日以上,不足60日(含)的,乙方将退还首付款的30%;c)甲方距约定入住日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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