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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间”、“分床”算不算分居?

2017-02-20    作者:杨国营律师
导读:【案情】张先生和龚女士2006年结婚,婚后经历了短暂的甜蜜期之后,就常常因家务琐事而争吵。从2010年起,两人甚至分室而居,虽然还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是两人都有各自的房间,且从那时起再未有过性生活,同时两人挣的钱也都...

【案情】

张先生和龚女士2006年结婚,婚后经历了短暂的甜蜜期之后,就常常因家务琐事而争吵。从2010年起,两人甚至分室而居,虽然还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是两人都有各自的房间,且从那时起再未有过性生活,同时两人挣的钱也都是各自支配。

就这样分室而居3年多后,张先生于2013年6月以感情不和且分居满两年为由,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要求与龚女士离婚。

对此,龚女士不乐意了。她表示,对于张先生所说的两人目前的生活现状,她没有任何异议。但她认为两人自始至终都住在同一套房内,外人看来两人也还是正常的合法夫妻,没有人知道他们在家里分室而居的情形,所以不存在分居超过两年一说。

那么,“分室而居”却又在同一屋檐下的情况,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律师说法】

“分房间”、“分床”都是分居的一种外在表现,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彼此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各自的生活、收入支出都是独立分开的,即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如果因为工作、就学、就医等原因导致夫妻之间两地分居的,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

分居的形式是多样的,可能是分床居住、分房间居住、也可能住在完全不同的房子里。

分居不以他人是否知道、他人是否认为存在分居的实事等客观表现为标准,而是以夫妻二人的感受为标准,只要夫妻二人均认可彼此分开居住,互相独立,互不尽夫妻义务,即构成分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彼此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提示】

分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也是通过双方的主观认识来判断的,如果一方不认可分居的实事,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主张已经“分床”但是仍然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一方,要证明分居几乎是不能完成的任务。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制造分居的实事,另寻别处住所也就成了没有办法的办法。有些当事人、甚至非婚姻法专业律师,对于分居的认定标准理解错误,机械的认为只要不住在一起、没有性生活就构成分居,是有失偏颇的。

  • 杨国营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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