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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2017-02-21    作者:孙瑞红律师
导读: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作者:孙瑞红在刑事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在事前、事中、事后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偷偷录取的视听资料,这些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主观认识等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但是这些偷录的视听资...

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作者:孙瑞红

在刑事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在事前、事中、事后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偷偷录取的视听资料,这些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主观认识等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但是这些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进而进入法庭,最终用来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呢?

在翻阅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后,本人认为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证据的取得应当依法取得,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才会具有合法性,否则合法性存在疑问,是不应当成为证据的。因为证据的三个特性是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如果合法性存在疑问,那么该材料作为证据的能力就存在疑问。那么能否据此认为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不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呢?本人认为,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程序是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不是要求其他主体的。换句话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应当是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活动中各种侦查行为的限制,以尽可能保护国民的自由不受侵害。不是用来限制国民行为的。

其次,当事人不拥有强大的侦查权力,也没有国家的暴力机关做后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应当享有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更宽泛的权利,而不应当做出各种限制。特别是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往往能够真实的反映案件的情况,如果因为是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就不予认可,那么在司法机关不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又排除当事人自己偷录的视听资料,当事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第三,如果说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不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归根结底是说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不合法而已。说到不合法,按照我国现在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那么刑讯逼供等手段得到的证据也会进入法庭的,法官也会看的。如果法官看到了刑讯逼供得到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法官能够排除该证据吗?法官即便是排除了该证据,法官能够判决当事人无罪吗?法官一点都没有收到该非法证据的影响吗?实则不然,实务中,绝大部分法官绝对不敢排除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能够反映案件实施情况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最终都成为了定案根据。既然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怎么就不能够进入法庭并成为定案根据呢?

综上分析,本人认为,当事人偷录的视听资料,虽然没有经过被录人的同意,但是应当有资格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就是把限制司法机关的规定强加到普通的国民身上,显然不具有妥当性。

  • 孙瑞红律师办案心得:法律没有漏洞,有漏洞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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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