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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于证据不足案 按疑罪从无原则判无罪

2017-02-22    作者:李春珍律师
导读:【据新华社电】最高法21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提出防范冤假错案,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

【据新华社电】最高法21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提出防范冤假错案,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不能直接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也不能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勉强作出裁判。

    二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三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四是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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