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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网购消费者遭遇侵权怎么办?

2015-03-18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不少“剁手一族”下足血本又着实哆嗦了一下,各大电商又火了一把。然而,很多消费者心血来潮,凭一时热情参与到疯狂网购的同时并没有注意到,一些电商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利用一系列不公平的条款给消费者设置了维...

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不少“剁手一族”下足血本又着实哆嗦了一下,各大电商又火了一把。然而,很多消费者心血来潮,凭一时热情参与到疯狂网购的同时并没有注意到,一些电商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利用一系列不公平的条款给消费者设置了维权的障碍。

一些网络电商规定,发生网购纠纷消费者欲起诉维权必须向经营者所在地法院起诉。比如,网络电商巨头淘宝、天猫在《服务协议》中就有这样的条款,“一旦发生争议,您与平台经营者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像这种情况在电商领域普遍存在。

正是因为这样的条款,一些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消费者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考虑到路程、时间以及费用等各种成本,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放弃起诉,最终不了了之。此种情形下,网购消费者到底应该去哪里起诉?消费者遭遇侵权又如何维权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正是由于上述条例,一些电商充分利用了此法律漏洞,以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了其用户因纠纷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只能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给消费者维权设置了障碍,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那么,电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用户在登记注册时,对于电商平台提供的协议条款没有选择的权利,只能在电商的引导下一步步完成协议,最终迫使用户选择同意。

其次,电商平台没有在提供的协议上直接明示上述条款内容,也没有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让用户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

第三,该条款往往淹没在大量繁琐的资讯中,用户在注册时难以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即使用户注意到该条款,也无法对其进行协商修改,只能默认电商所列条款。

第四,该协议管辖条款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方面的负担,使得电商住所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增加了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大幅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这也是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的原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电商一方如果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那么可以视该条款无效。电商采用格式条款对抗消费者在非电商住所地提起的诉讼,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有类似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电商在用户注册时提供的协议中强行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提起诉讼时的选择管辖地法院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

既然如此,如果在没有约定管辖地法院,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又存在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到哪家法院起诉维权呢?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维权成本太高,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网络购物交货地点和方式是分不开的。消费者可以根据网络购物中收货的地点和取货方式来确定合适的合同履行地。这样做,不但可减轻诉累降低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提高电商诉讼成本,这样做对消费者维权更有利。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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