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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

2017-02-27    作者:张敬辉律师
导读:张敬辉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剑虹。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

张敬辉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2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剑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英。

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伟龙。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丽妃。

一审第三人:林伙海。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屿礁村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瑞,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因与被申请人周伟龙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彭丽妃及一审第三人林伙海、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洪光

审判员张纯

代理审判员潘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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