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国家职能的运行,都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规范开展。
监察委办案的线索来源
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涉嫌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调查处分,应依照严格的流程进行:通过受理公民举报,审计、海关、工商、环保等其他部门移交,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腐败信息线索,审查评估后决定是否调查。
监察委的立案程序
对决定调查的案件采取非强制性的秘密调查方式。经调查核实其腐败问题不构成犯罪的,由审查部门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没有腐败事实存在的依法撤销调查;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监察委的侦查程序
案件进入侦查后,依法采取传唤、讯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电子监控、技术侦查等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均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批准逮捕的权利仍然属于检察机关。
侦查终结后审查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移送检察院起诉、不起诉作非刑事处罚或撤销案件处理。
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是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双责运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是现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升级版”,意味着纪检监察单轨运行模式向双轨运行模式的转变。
现行纪检监察单轨运行模式主要突出党内执纪问责监督,行政监察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双轨运行模式意味着既有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优化。监察内设机构需从现有的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设置衔接紧密、制约有效的监察内设机构,形成党纪检查、国家监察并行的内设机构格局。新型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契合了从“破纪”到“破法”、从违规违法到犯罪的腐败滋生规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权运行机理的客观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种党员成为国家公务员主体的客观性,决定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关联性,是党的自身监督与国家机器监督合署运行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
监察委与纪委执法方式的区别
合署办公是执纪与执法的有机结合,但不是职责权限的错位和混用。执纪与执法要严格实行手段措施的分开。
由于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对象属于违纪违规性质,尚未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处于“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状态,因而只能采取一般调查手段,不能使用限制或者剥夺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通信自由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只有进入第四种形态即立案审查,并按程序进入刑事调查环节后,才能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依法逮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与之相应,现行纪委的“双规”措施将会取消。
这是监察执法与纪检执纪在性质、手段上的重要区别。只有实现执法与执纪的严格分离,才能充分发挥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腐败防控优势,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办案甚至冤假错案,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和国家法治形象。
郭少军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辩护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刑事律师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好丰富的实践经验。刑事被告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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