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难忍妻子和前夫住一起
男子张某与万女士在结婚之前,双方各自有一段失败的婚姻。年近四十的张某对于这段来之不易的第二春很是珍惜。可谁知,张女士经常与前夫住在一起,这令张某实在是大跌眼镜,为此,其曾两度起诉离婚。
2012年5月,年近四十的张先生与万女士登记结婚。但好景不长,一年后,张先生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理由让人大跌眼镜。“结婚后,她不但向自己家人隐瞒了我们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还一直与前夫共同生活。”经调解后,张先生撤诉了,但今年8月,他忍无可忍,还是要求离婚。
虽然张先生希望万女士回来一起生活,但为了子女等因素,万女士始终没满足张先生的要求。“自从我们结婚后,她经常不回家,我到处找,有一次在他前夫家门口,看到他们一家四口一起走出来。”张先生说。开庭后,万女士曾到法院与法官沟通。万女士说:“结婚后,我们还是有在一起生活的,我们感情也很好,我不愿意离婚。”
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万女士结婚的时间比较短,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并未建立起浓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有纠纷产生,张先生再次提出了离婚诉请,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浦江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张先生与万女士离婚。
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万女士与张某成为合法夫妻之后,理应尽到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可是,万女士却常住前夫家,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一家其乐融融,实在令人唏嘘不已。张某两度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调解成功,二人未离;第二次起诉,同样的理由,万女士并无半点悔改之意,足以见万女士与张某并未建立起浓厚的夫妻感情。同时,万女士缺席未出庭应诉。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有何规定呢?一般来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进行调解。如本案中,万女士与张某的起诉离婚案件,法院先对二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确认感情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万女士似乎有把前夫家当真正的家的感觉,且与张某结婚后不与张某同住,却于前夫常住,似有与前夫同居之嫌。
婚姻不是一场交易,也不是一笔买卖,双方应该慎重决定,并认真对待。否则,只会伤害更多的人,徒增生活中的烦恼,面临婚姻的再次失败。
杨建军律师服务心得:婚姻与人生一样需要规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要紧紧围绕人生幸福这一人生终极目标而进行。任何偏离这一终极目标的结婚和离婚都不是是人间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的专业指导。
关注微信“杨建军律师”(微信号yangjianju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杨建军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宗旨:彰显家事法律智慧,创造幸福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