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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之立案

2017-03-07    作者:李春珍律师
导读:诈骗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根据当地的执行标准,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确定),或者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诈骗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根据当地的执行标准,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确定),或者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此时公安也要立案,不过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治安案件,一般来说除非找得到人,否则是不管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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