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映洁
台湾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问: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犯罪剧增,是否需要刑法增设罪名,以及如何看待刑法的谦抑性问题?
答:首先,互联网作为犯罪的一个手段,对于互联网犯罪的定性最终会回归到具体的犯罪类型之中。如电信诈骗案件,其归根结底是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
其次,为应对互联网犯罪,以诈欺罪为例,台湾近期已经对其中的量刑规定进行修改,将不同的诈欺手段作为量刑的标准,如针对利用电信、网络等手段进行的诈欺行为提高了刑度。这一点与大陆地区的诈骗罪按照数额标准予以量刑有所不同。
再次,台湾在1998年时曾对刑法进行修改,将与网络有关的东西作为客体,纳入伪造文书罪、窃盗罪等罪章之中。另外,台湾刑法还增设了妨碍电脑使用罪章,用于专门处理一些网络犯罪类型,如单纯侵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亦构成犯罪。
最后,为防止诸多的互联网犯罪,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机制。目前,台湾地区针对提款、开户等设置了诸多预防机制。如银行针对大额取现或大额转账设限;银行工作人员在遇到大额取现操作时需仔细核对当事人的各项信息;银行开户需提供多重证件,如果在非户籍地开户或者存在很多银行账户的情形下开户,银行将会设立警示。由于刑法是最末端的救济方式,不论在事后施加何种处罚方式,都无法恢复损失的钱财,因此,在防范互联网犯罪时应以预防为主。
问:如何看待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站管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答: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站管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将牵涉到危险犯的概念,包括抽象的危险和具体的危险。所谓抽象的危险是指,根据公众日常的经验累积,知道实施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且可能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如果根据公众日常经验的累积,无法预见这样的行为具有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较大可能性,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换言之,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站管理人未能达到这样的一种危险状态的话,就不能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站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站管理人无法事先掌握谁会浏览这个网站,不能仅凭设立网站的行为就认为具有抽象的危险。
台湾的诸多网站都存在使用者条款,告知网站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事项,如著作权保护、违法犯罪问题等等。台湾的青年认为,网络是一个自治的空间,应设立自己的规矩,而使用者条款正是网络自治的表现。
问:如何看待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
答:在实务上,法官往往害怕自己成为媒体的焦点,担心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法官为了不惹麻烦,在审判时会作出符合舆论走向的判决。同时,也有法官在强大的舆论面前不为所动,如康师傅食品添加剂事件中,法官宣判康师傅无罪,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弹。有时候,媒体的确塑造了未审先判的结果,但最终的判决如何,仍然要看法官的决断。
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取证及其的效力?
答:在台湾的实体刑法中,电子证据又叫做电磁记录,其已经成为很多罪章的客体,因此其效力不成问题。
问:如何看待两岸协助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问题,需要如何完善相应机制?
答:由于两岸在电信诈骗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因此,两岸之间必须首先形成案件管辖的常态性机制,并且要在取证问题上达成合意。
问:可否推荐一些对您影响较大的书籍,法科生有哪些必读书目?
答:推荐汉娜·鄂兰的《平庸的邪恶》(大陆译名为:[美]汉娜·阿伦特《反抗“平庸之恶”》)。
“在政治中,服从就等于支持。”德裔政治理论思想家汉娜·鄂兰(HannahArendt)以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为实证案例,说明当社会上的大多数个人不思考、集体的疯狂,最终将把整个社会推向极致的犯罪。
汉娜·鄂兰认为,真正的自由来自于公民实质地参与政治。她的理论思想对后世民主社会带来深刻影响,在一个公民不思考、不以实质行动参与攸关公众利益的政策讨论、不对政治人物的承诺予以关注与监督的民主社会里,民主名存实亡,自由繁荣只是社会集体的虚妄想象,无法长久延续。
本书讲述了纳粹军官阿道夫•艾希曼将上百万的犹太人送上朝向死亡的列车。但艾希曼说,我无罪。
纳粹政权倒台后,他逃到阿根廷。1960年,他被以色列特工绑架,次年在耶路撒冷受审。
艾希曼认为因谋杀罪起诉他是错的:“我从来没杀过犹太人,也没杀过非犹太人,就这个问题来说──我从来没有杀死过任何人,我从来没有下令杀人。”
他认为自己只是个守法的人,他的一切行为都只是在履行职务,而他在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的“最终解决方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偶然的,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取而代之: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有罪。
鄂兰同意他的观点。她说:“艾希曼既不阴险奸诈,也不凶横,也不像理查三世那样一心想做个恶人;艾希曼格外勤奋努力的原因,就是因为他想晋升,而我们无法认为这种勤奋是犯罪…….他并不愚蠢,只是缺乏思考能力——但这绝不等同于愚蠢,却使他成为那个时代最大罪犯之一。”
的确,这是汉娜·鄂兰在本书中要提出的:“艾希曼在临终一刻,似乎总结出我们在人类漫长罪恶史中所学到的教训──邪恶的平庸性才是最可怕、最无法言喻、又难以理解的恶。”
鄂兰真正要指出的不只是邪恶的平庸,而是其原因:艾希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没有思想能力,而这就是平庸。在后来《思考与道德思量──致W.H.奥登》一文中,她说:“大规模犯下的罪行,其根源无法追溯到做恶者身上任何败德、病理现象或意识型态信念的特殊性。做恶者唯一的人格特质可能是一种超乎寻常的浅薄……是一种奇怪的、又相当真实的‘思考无能’”。
而汉娜·鄂兰在本书的核心主张就是,只要你参与了执行,你就要负起责任,就是有罪。
在本书最后一段她说,法官应该有勇气说:“我们关注的重点是你实际的作为,而非就你内心和动机是否可能无罪,也并非你周围的人是否有犯罪的可能”。“我们假设,你之所以成为这个大屠杀组织中的一个工具完全是出自坏运气,但这不影响你执行,从而积极支持大屠杀政策的事实,在政治中,服从就等于支持。”因此就要负担责任:“这就是你必须被处死刑的理由,也是唯一的理由。”
整理人:祁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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