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交完首付发现,商品房竟是“小产权”
2011年3月29日,原告孙某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快乐老家《购房合同》,由于该小区为现房销售,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便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38万元,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快乐老家小区商业楼X门XX室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由被告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面积为50平方米,单价每平米7600元,房屋总价款38万元,交房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该合同末尾签字盖章处加盖有二被告的公章,并写有:“《补充条款》:此房为40年大产权商品房”。
庭审中二被告均承认原告购买的上述房屋是被告后堡村委会提供土地、被告金色阳光公司投入资金的合作建房,二被告至开庭之日亦未取得上述诉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结果:买卖合同无效,返还首付及利息
判决节选: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被告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3月2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孙苑384300元,并连带给付原告孙某383000元自2011年3月2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1300元自2013年4月2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讲法:
从法律层面看,“小产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与“大产权”相对应。所谓的“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面向本集体组织之外的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的房屋,由于没有依法办理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等手续,最终无法取得城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出售诉争房屋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至原告起诉前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购房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杜虬律师办案心得:用专业知识,保障您的房产,安全您的家!
关注微信“杜虬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杜虬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杜虬律师网”)
执业律所:杜虬
咨询电话: 13820831660
关注杜虬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