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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加盟和退伙时的债权债务法律责任问题

2017-04-02    作者:杜晓青律师
导读: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而言,合伙人法律上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已经偿还了合伙债务金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金额的合伙人,事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的全体合...

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而言,合伙人法律上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已经偿还了合伙债务金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金额的合伙人,事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亏损,对外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的承担债务,或者按照法律默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债务承坦方式,也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则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实行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债务。对于导致合伙经营的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可以按照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应的增加其承担的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中不提供资金、实物,只提供技术性或者劳务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该合伙人也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对于合伙经营期间所发生亏损,合伙人在退出合伙时没有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杜晓青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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