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合作开了一家旅游公司,不久后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费用,协议中的条款,没有按时按规定办理。该怎样维护权益?
基本案情:合开旅游公司
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系一合旅游公司的四名自然人股东。2013年3月初,该四名股东与甲公司签订《乙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合计持有一合旅游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56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首期付款1000万元。该协议尚未由各方当事人签署完毕前,甲公司即按照协议约定将500万元汇入四川省遂宁市乙县政府监管账户(即乙县招商局账户)。协议签署完毕后,甲公司再次向四川省遂宁市乙县政府监管账户汇入了500万元,由四川省遂宁市乙县政府支付至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根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支付首期1000万元后,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应负责将一合旅游公司已通过土地挂牌取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其中商业用地40亩,旅游用地60亩)权证办理至一合旅游公司名下,并完成所转让全部股权变更的相关申请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甲公司于完善股权变更登记签字的同时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该协议同时约定,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应于该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该协议生效且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收到甲公司通过四川省遂宁市乙县政府支付的第一期1000万元后,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与甲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共同成立了交接工作小组,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向甲公司移交了一合旅游公司的部分证照、资料。但是,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却一直迟迟未将约定的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一合旅游公司名下,且未完成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手续,也未通知甲公司完善股权变更登记的签字。2013年10月21日,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李宗俊、蒋靖、王溢将其已转让给甲公司的一合旅游公司股权再次转让给熊祚平。同日,熊祚平将70%的一合旅游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妻子杜绍凤、儿子熊波,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甲公司认为,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乙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其将已转让给甲公司的股权再次进行处分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且,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一合旅游公司未及时办理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将甲公司已经受让取得的股权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财务资料移交和公司印章更换手续,使甲公司无法实质性对一合旅游公司行使管理权,无法对案涉项目进行投资开发,影响了四川省遂宁市乙县政府对甲公司商业信誉的评价,损害了甲公司对案涉土地项目的开发收益。
法院判决:股权转让难
一、《乙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李某某、蒋某、王某、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三、成都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某、王某、熊某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驳回成都甲贸易有限公司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蒋某、王某、熊某某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69800元,由成都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052元,由成都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52元,由蒋某、王某、熊某某负担20000元。
杜晓青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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