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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玉米案”看再审的启动

2017-04-19    作者:曾艳丽律师
导读:从“玉米案”看再审的启动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12月,最高法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出再审指令。法律观点:再审启动的方式:一...

从“玉米案”看再审的启动

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12月,最高法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出再审指令。

法律观点:

再审启动的方式: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启动再审。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启动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启动再审。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形式启动再审。

具体到本案,2016年2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不再要求农民个人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也就是说在王力军玉米案开庭前该条例已经进行了修订,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有利于被告王力军的刑法,即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要求收购粮食必须有粮食收购资格了,王力军玉米案适用修订后的条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一审法院适用修订前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该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由一审法院再审。

  • 曾艳丽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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