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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玩忽职守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017-04-26    作者:郭少军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本案被告人杨某,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下属辖区一派出所所长。王某(另案起诉,系该事故发生场所法人代表)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一歌舞厅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经营地址在龙岗区龙平路。2007年该歌舞厅...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杨某,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下属辖区一派出所所长。王某(另案起诉,系该事故发生场所法人代表)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一歌舞厅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经营地址在龙岗区龙平路。2007年该歌舞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9月8日,王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龙岗区东岭街经营一家名为舞王的舞厅,杨某为该辖区派出所所长。开业前几天,王某为取得杨某对舞王舞厅的关照,在杨某之妻何某经营的酒家宴请了被告人杨某等人。此后在省、市举行的整顿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秩序的行动中,多次对王某经营的舞厅予以“照顾”。

2009年3月,根据龙岗区“扫雷”行动的安排和部署,辖区派出所成立“扫雷”专项行动小组,杨某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将王某所经营舞厅存在治安隐患和消防隐患等于2009年3月12日通报辖区派出所,但杨某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舞王舞厅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同年6月至8月期间,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百日信息会战”,杨某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如实上报舞王舞厅无证无照经营,没有对舞王舞厅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009年8月20日,舞厅顾客之间发生冲突,舞厅保安前来劝阻,争执过程中,保安员易某及员工罗某等五人与江某等人在舞王舞厅发生打斗,致江某受轻伤,汪某、赵某受轻微伤。杨某指示以涉嫌故意伤害对罗某、易某等五人立案侦查。次日,辖区派出所依法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发后,舞王舞厅负责人王某多次打电话给杨某,并通过杨某之妻何某帮忙请求调解,要求使其员工免受刑事处罚。王某并为此在龙岗中心城邮政局停车场处送给何某人民币3万元。何某收到钱后发短信告诉杨某。杨某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仍答应帮忙,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刘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于2009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人民币11万元达成和解。杨某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舞王舞厅有关人员于9月7日被解除刑事拘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舞王舞厅负责人王某谋取好处,单独收受或者通过妻子何某收受王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直到2010年7月13日晚,王某所经营的舞厅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6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组织调查发现,舞王舞厅未依照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未通过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经营,营业期间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等诸多问题。同时牵涉出被告人杨某因收受舞厅老板贿款,对存在的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包庇违规行为,致使该事故的发生。

2010年9月28日,杨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11月13日侦查终结移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1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派出所的所长,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明知舞王舞厅未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且存在众多消防、治安隐患,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本应停业整顿或被取缔的舞王舞厅持续违法经营达一年之久,并最终导致发生44人死亡、62人受伤的特大消防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明知舞王舞厅发生的江某等人被打案应予刑事处罚,不符合调解结案的规定,仍指示将该案件予以调解结案,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是鉴于杨某在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有受贿行为,且该受贿事实已被起诉,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受贿罪一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舞王舞厅负责人王某的巨额钱财,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主动交代自己全部受贿事实,属于自首,并由其妻何某代为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郭少军律师点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杨某,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

  • 郭少军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辩护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刑事律师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好丰富的实践经验。刑事被告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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