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近日,济南一大学女生称自己被舍友在宿舍偷拍,私密照还被扩散给一个男性网友,这名网友就这些照片对该女生极尽轻薄之词,而经警方调查,该网友系被偷拍女生的同班同学。这种行为很是恶劣,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漏洞很多,导致这类行为很难入刑,唯一可能构成的罪名即是传播淫秽物品罪,那么如何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该女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吗?
女生偷拍舍友隐私被拘
一女生向记者反映说,一天有一男的主动加她,并给她发了一张她们宿舍的照片,于是她就问那个男的这是怎么回事,那个男的拒绝做出任何解释。说罢,该女生给记者看了她和男性网友孙某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让人大跌眼镜!后来有舍友哭着说报警,宿舍中的一女生才承认是她拍的,求她们不要报警!该女生告诉记者,当时听到这话,她们四个人都惊呆了!偷拍照片的人居然是一个宿舍共同住了四年的舍友丁某,她们怀疑,丁某这么做纯粹是一种变态心理,和那个男生互换性需求。随后,四位女生报了警,派出所民警通过调查,找到了拍照人丁某和其男性网友孙某,让人没想到的是,孙某居然也是她们的同班同学!派出所随即对他们做出了拘留处罚,丁某被拘留三天,孙某被拘留五天。现如今,丁某和孙某都已经被释放,这让宿舍里的四名女生胆战心惊,甚至有一名女生,都不敢再来学校。她们希望学校能给个明确的处理态度,不要影响她们以后的生活。
为此,记者找到了该学院的负责人,对于此事负责人则表示要进行单独的面谈之后再说。
如何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该女生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违法确定无疑,那么该女生构成犯罪吗?由于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漏洞很多,导致这类行为很难入刑,唯一可能构成的罪名即是传播淫秽物品罪,那么如何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该女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吗?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所以根据以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认定该女子成立该罪非常牵强,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秩序,而该女子只将其偷拍的裸照发给一个特对对象,所以其主要侵害的是被害人隐私权与名誉权,而我国刑法对隐私权保护非常薄弱,这就造成了一定的处罚漏洞。本案中的被害者只有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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