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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漂流瓶结识男友,反遭对方诈骗140余万

2017-05-13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郑州一女子通过QQ抛投“漂流瓶”的方式结识了一位自称天津籍的男子,并很快确定了恋人关系,还拍了婚纱照。但随后,该男子便以开公司、买房、买车等理由先后骗取女友140余万元,并以女友的名义骗取其朋友60余万元后消失踪迹...

郑州一女子通过QQ抛投“漂流瓶”的方式结识了一位自称天津籍的男子,并很快确定了恋人关系,还拍了婚纱照。但随后,该男子便以开公司、买房、买车等理由先后骗取女友140余万元,并以女友的名义骗取其朋友60余万元后消失踪迹。12日,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通报,经一年多时间的不懈努力和缜密侦查,这起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的诈骗案终于成功侦破。

女子网上漂流瓶结识男友

据介绍,2016年4月份,家住郑州市未来路某小区的王女士(化名)来到分局报案,称自己被人诈骗140多万元。接警后,未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三中队民警录峰、宋栋栋立即向受害人了解相关情况。原来,王某于2010年上半年在QQ上通过抛投漂流瓶的方式,认识了一名叫林某晨(音)的男子,对方自称是天津人,在自家的房地产公司任经理。

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王某与林某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林某便以开公司、开超市、与人合伙买大车拉货以及个人买车、买房等理由,让王某以给予和投资等名义先后转借现金100多万元,甚至还让王某将自己居住的一处房产卖掉,又骗取她40余万元。

由于王某一直认为双方是奔着结婚去的,而且还拍了婚纱照,便放松了警惕。直到2015年11月份左右,王某发现有人以自己名义向她的朋友借钱,便问林某是怎么回事,但林某以多种理由推脱,其后便消失的联系不上了。这时候,王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随即报警。

掌握案情后,未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民警发现嫌疑人使用的身份是假的,加上受害人对嫌疑人的真实情况掌握的极少,导致案件侦破工作陷入了僵局。为尽早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办案民警一直没有停止侦查,直到2017年5月,他们终于查到了嫌疑人行踪,并掌握了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叫刘某,家住河北某市。

在确认了嫌疑人身份后,办案民警立即兵分两路开始收网,一路民警在受害人协助下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路民警赶赴天津抓追踪捕嫌疑人。在当地警方协助下,抓捕民警于5月4日在天津一拉面馆将嫌疑人刘某抓获。

经讯问,嫌疑人刘某先后以开公司、买车、买房等理由欺骗王某140余万元,并以王某的名义欺骗其朋友60余万元。刘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反遭对方诈骗140余万

如今,网恋正占据着年轻人恋爱途径的重要位置,有些人就利用网络骗财骗色。骗子莫猖狂,刑法让你伤。骗子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也要劝一下年轻人,网络这是一种工具,面对网络对面的人需保持一份理智、保持一份谨慎。本案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很有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真是骗的一时爽,监狱十年躺!骗人有风险,入门需谨慎。以上就是“男子受骗后竟以牙还牙,多次诈骗外来务工人员获刑”,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

 

  •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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