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何为国家工作人员?
案情简介:被告人潘某某于2008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山东省某某公司财务部主任、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山东省某某公司财务部主任、总会计师期间,利用负责单位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某某款存入烟台市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等处,帮助他人完成储蓄任务,于2008年至2012年间,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银行负责人常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5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千元;收受张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千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千元。以上共计收受现金及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律师说法:受贿罪的自然人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主要应当包括:(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2)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离退休工作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那么,离退休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呢?有观点认为能,也有认为不应以受贿论。笔者同意否定论者,主要理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就失去了他特有的身份和职务,当然就失去了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条件。且法律规定的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非"利用过去职务的影响",其"余权"再怎么管用,也不符合法律对受贿罪的界定。
本案中的潘某某虽然是公司的财务部主管、总会计师,但是其所在公司的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而其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何显刚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何显刚律师”(微信号564077821@qq.com),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何显刚律师网”)
执业律所:何显刚
咨询电话: 13907271972
关注何显刚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