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何显刚律师 > 单位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吗?

单位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吗?

2017-05-30    作者:何显刚律师
导读:导读:我们知道,我国刑法处罚单位犯罪,且要求必须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处罚单位的,单位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那么,单位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吗? 案情简介:(一)2009年4、5月份,被告单位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导读:我们知道,我国刑法处罚单位犯罪,且要求必须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处罚单位的,单位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那么,单位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吗?

 

案情简介:(一)2009年4、5月份,被告单位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为了使该公司在办理位于贺兰县的土地开发项目所需手续方面得到帮助,被告人何某甲指派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某美元5万元。(二)2010年4月,被告单位土木公司为了使该公司在办理位于贺兰县的土地开发项目所需手续方面得到帮助,被告人何某甲指派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某丰田RAV4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8800元。(三)2010年9月,被告单位土木公司为了使该公司在办理位于贺兰县的土地开发项目所需手续方面得到帮助,被告人何某甲指派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某人民币30万元。(四)2010年11月,被告单位土木公司为了使该公司在办理位于贺兰县的土地开发项目所需手续方面得到帮助,被告人何某甲指派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某美元5万元、欧元8万元。(五)2011年4、5月份,被告单位土木公司为了使该公司在办理位于贺兰县的土地开发项目所需手续方面得到帮助,被告人何某甲指派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某美元5万元、欧元8万元。(六)2011年7月,被告单位土木公司为了使该公司在办理位于贺兰县的土地开发项目所需手续方面得到帮助,被告人何某甲指派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某金条六根,价值人民币1004580元。(七)2012年1月20日,被告单位土木公司为了使该公司在办理位于贺兰县的土地开发项目所需手续方面得到帮助,被告人何某甲委托李某某给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某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被告人何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马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土木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何某甲作为被告单位土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作为被告单位土木公司的副总经理,均是被告单位土木公司实施单位行贿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律师说法: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本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根据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单位为了给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因此,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予以刑事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 何显刚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何显刚律师”(微信号564077821@qq.com),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何显刚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何显刚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