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逃避债务执行一元转让房产
李某驾车撞伤行人王某,导致王某身受重伤,身体瘫痪,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类损失160万元。判决后,李某始终拖欠钱款,甚至将自己名下价值百万的房产让给母亲,价格仅为一元。受害人王某家属通过法院查询系统,调查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近期被转让,该房产70余平方米,位于通州,目前价格约400万元,房产被转移到母亲名下。受害 人家属认为李某此举系为逃避执行而转移房产,在多次要求李某履行判决义务未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将李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及其母亲之间的房产转移行为,将李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房产转让行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受害人王某与肇事人李某经法院判决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院判决内容,李某负有及时、全面地向王某履行判决所确定内容的义务。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诉讼期间将自有房屋出售于其母,且出售价格仅为一元,对王某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故王某及家属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这次房产转让行为。
律师说法: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可撤销
根据现有证据,该处房产合同是肇事人李某所签,房贷也是李某所还,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母亲出钱购买,即使能够证明,转让房产行为也可以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负债情况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且此行为影响对债权人的偿付,此类转让行为应予撤销。在这起案件中,只要肇事人李某在车祸发生后的任何时间段,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导致李某现有财产不足以偿付被害人,该类转让都可以撤销。如果李某以合理价位转让财产,那么转让行为不必撤销,但所获钱款应用于偿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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