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与男生多次发生性关系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据了解,其中一个被判刑的罪犯黄某2013年时担任男生小王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小王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最终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最近,河南宝丰县“文龙小学多名女童遭性侵”的消息在当地引起热议,目前涉事老师已被刑事拘留。
据文龙小学多名三四年级女生介绍,来自老师的侵犯主要发生在上课期间,“讲台上摸得最多,有时在座位上摸。”还发生过有孩子往教学楼下扔写着家人的联系方式的字条求救的事。
目前,全国究竟有多少儿童遭受过性侵害?总体数据目前未被公开,不过一些机构发布的数据可作参考。比如,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了《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数量多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的4.06倍。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据介绍,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儿童节刚过,对受侵害儿童的保护让我们觉得刻不容缓。儿童遭遇性侵,为什么对加害者的追责比较难?
在儿童遭性侵的案件数量呈现增长的情况下,该如何保护您的孩子?
先看下介绍的第一起女教师性侵男学生的案件。有些人可能会觉得男生13岁了,又是自愿的,为什么还构成猥亵儿童罪?
首先,我们要明确刑法中的儿童是多大年龄的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答复当中明确6到14岁的年龄段的孩子属于儿童的范畴。
为什么儿童即便他(她)是自愿的,对方仍然构成一个犯罪呢?
因为这样的孩子,他(她)无论是性的身体,还是性的生理都是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他(她)不可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比如说,在奸淫幼女罪以及在本案当中,根本不会去考虑她(他)是自愿还是不自愿。如果他(她)是不自愿的,甚至是被强迫的,对方的罪行或者情节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即便他(她)是自愿的,跟犯不犯罪也没有关系。因为,他(她)不能够完全表达自己意志,还没有达到相应的年龄。所以,法律规定14岁以下为儿童。
如果是和男性儿童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猥亵儿童罪。如果是跟女性儿童发生了性关系,就是奸淫幼女罪。
其实,作为14岁以下的小孩子,他(她)也无法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什么样后果,他的认识、认知能力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所以说,不管他(她)愿不愿意,并不影响罪名的构成。为什么不以强奸罪论处呢?
这就需要我们来了解强奸罪究竟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叫强奸。从概念当中,我们就看出强奸罪的犯罪的对象就是妇女,不包括男性。所以,这个案子不能够认定为强奸罪,只能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另外,还需要关注一个问题。在这个案子当中受害对象是儿童,因为他不满14周岁,所以构成猥亵儿童罪。那么,如果受害一方是一名成年的男性是否构成猥亵罪呢?我要告诉大家,这就是我们法律修改的一个进步,在《刑法修正案》修改之前,猥亵罪只包括妇女和儿童,只有这两种类型。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受害的对象就不是仅仅包括妇女和儿童,还包括成年的男性。如果对一个成年的男性进行性骚扰,而且情节严重的话,也可能构成猥亵罪。
我们是通过正规的起诉,媒体的曝光,来了解性侵儿童的一些案件。其实,没有走司法程序的受害者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有很多。很多受害者在老师的威胁下或者一些成年人的威胁下是不敢声张的,也不会表达。所以,也姑息他们,他们会更加胆大妄为、变本加厉。这就有一个问题产生了,在追究猥亵儿童罪的时候,还是存在一些难点的,这些难点主要体现在哪儿呢?
最根本的问题说到一点就是取证难,这种取证难,难在哪儿呢?其一,难在受害人儿童本身处在一个非常弱势的地位。他(她)有很多担心、误会、恐惧,即便发生了猥亵的情况,他(她)也不会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其二,猥亵儿童是一种非常隐秘、隐私的案件。在儿童不会用法律的手段去保护自己,不去报案的情况下,要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或者有其他目击证人来证明,这种就非常非常难了。所以,综合这些情况说到一点就是因为举证难导致了现实当中的猥亵儿童又不被追究责任的不在少数。
特别在一些儿童非常集中地方,比如说学校等可能会常有发生这种情况。但是,我们在现实当中或者曝光出来的毕竟是少数,这就涉及到证据的收集问题。
如果是一些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可能会有被侵犯的情况或者是在没有发现之前就应该给孩子做一些这方面的教育。当然了,最好就是避免这样的情况的发生。我之前在做法律节目的时候也接过一个男生打给我的电话,他说自己和班里的一些同学被老师多次猥亵,但是他也不敢跟人说、也不敢反抗、不知道该怎么办。说出去,怕老师报复他,不说,又觉得这样的行为他实在是难以忍受。这就体现了大多数儿童在遭受这种威胁的情况下的一种心里反映。孩子在性教育方面其实很多情况是缺失的。
面对着这个严峻的现实或者是难题,怎么办呢?
一方面,大家对我们的孩子的教育要跟上。一个是法律意识的教育,一个是性心理方面的教育。
另外,其实还有监管的问题。比如说,在儿童非常集中的地方,学校的管理的问题、还有就是一些规章制度的问题。怎么样让我们的孩子不能个别地或者尽量减少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和成年人接触。如何在技术上更加规范和完善,从而尽量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通过一系列的报道,我们会发现这些对儿童实施猥亵的施害人,有一些时候是老师,主要集中在邻里朋友之间。这些施害者的形象在孩子心目中通常是一个长者、受尊重的身份。但是,往往就是这些人,他(她)就会对孩子实施一些不良行为。所以,在我们没有办法完全约束施害者的时候,我们可能作为家长主要能做的就是要教育孩子,比如说你的隐私部位不能被人侵犯,遇到什么样的行为,你要拒绝,该怎么办?你觉得不舒服的情况下,应该赶紧逃离现场或者找大人倾诉。有教育专家说现在孩子两岁的时候就可以对孩子进行性方面的教育。孩子所知道的、明白的东西,其实远远超过家长的想象。
韦荣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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