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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开庭,于欢能够得到一个公平的判决吗?

2017-05-30    作者:韦荣奎律师
导读:于欢案二审开庭,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2017年5月27日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

于欢案二审开庭,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2017年5月27日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个判决一出,引起了全社会空前的质疑不满和热议。

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之前一审判决出来的时候,我们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大家还不知道当时于欢用刀子刺人的详细情形,到底现场发生了什么。比如,于欢是在什么情况下拿起了刀子刺向受害人,受害人对于欢是否进行了暴力威胁,于欢在什么情况下刺死了杜志浩以及在刺伤人以后,其他人是否继续向于欢进行施暴等等。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昨天的庭审不仅用三个小时还原案件事实,而且还进行微博的同步直播。所有的细节被害人陈述、于欢的供述、于欢母亲的证词,现场的监控等等全部在网络上公开。这个公开的力度让我这个做了多年政法口的记者都觉得有点惊讶,竟然公开得这么彻底!

于环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吗?

就于欢案二审涉及到的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二审的公开力度、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以及于欢案处警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

从27号8点到12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一共发布了44条微博,有图有文有视频,这样的公开力度很罕见,几乎每个人都是旁听者,公众距离庭审现场,从未如此之快、如此之近。

客观在于警察到现场以后,并不是说打了一句招呼说,“要账可以,但不要打架”,然后就起身离开,不再管这个事情,不是这么回事。那么警察出来以后是干什么呢?第一个找报警人,因为你报的警,那么他(她)就有一个对接,究竟是发生什么情况需要报警,需要核实这个情况。第二个,处警民警马上向值班的警察要求进行增援,这些事实就是他们之间的对话的录音。这个对话录音通过庭审已经查明有确确实实有这么一个录音。这就说明处警警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并不是说他(她)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整个处置过程就没有瑕疵。实际上,处警警察在于欢以及他母亲已经被打的情况下,他(她)没有对双方进行隔离。在这个过程是有瑕疵的,所以才会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

我们关注的焦点就是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了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是整个庭审的一个焦点。昨天的庭审公布了很多之前我们不了解的一些案件的细节,比如说有关于欢拿刀子的时间,对方是否对于欢进行了暴力威胁,还有催债的这些人还有串供的行为,而且他们当天是饮了酒的,还有关于当地检察院的一个检查人员和催债的杜志浩之间是有亲戚关系的。这样的一些细节的首次披露,也让我们对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先说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问题。通过山东高院的庭审让我们更坚定这个案子是属于一种防卫过当的行为。那么要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首先要排除一种情况就是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无限防卫的性质。也就是说无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于欢都一概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被害人正在面临着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时候,无论造成什么样的伤害后果,都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本案当中,庭审已经很明确,于欢确确实实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也就是说他面临着不法侵害的实施,而且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但是我们纵观整个案件,那就是被害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和法律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毕竟那种不法侵害的急迫性、危及到人身安全的程度和法律所规定的几种无限防卫的情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应该属于一种防卫过当。因为本案造成的后果一人死亡,两人重伤,还有轻伤。这说明这种后果和他面临的这种不法侵害之间还是没有一种对应或者说对等的情况。所以,我认为还应该是一种防卫过当。

这个案件最终的一个二审的终审判决结果,可能已经变得不是那么那么的重要了。这个案件从二审的角度来看,它更重要的就是预示着法院在庭审的方面做出了一些对公开、公正方面的一些努力,它预示着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一种尊重,对法律对事实的一种尊重,当我们每一个人无论是成为被害人还是成为被告人,都有可能会得到一个更加公正、更加阳光的一个审判。

  • 韦荣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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