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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 其责任如何承担

2017-06-11    作者:周晓瑶律师
导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比例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但是被告如果为某公司职员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时,那么这责任如何承担?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解读。案情简介:因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2...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比例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但是被告如果为某公司职员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时,那么这责任如何承担?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因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

2010年2月20日,被告公司职员驾驶被告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0年3月5日,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公司职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职员驾驶被告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公司职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

律师说法:因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由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是关于“因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如何承担”案例的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交通事故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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