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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留下协议,遗产怎么继承?

2017-06-12    作者:孙芹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生前留下协议,具体继承起纷争1968年9月13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男,一女李女。2001年4月26日,张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13年11月20日原告李男一直赡养母亲张某,直至张...

案情简介:生前留下协议,具体继承起纷争

1968年9月13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男,一女李女。2001年4月26日,张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13年11月20日原告李男一直赡养母亲张某,直至张某于2015年1月14日因病去世。张某去世后,原告全权处理了张某的后事。李女未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在2013年7月底,李女承诺张某养老送终。最后李女以某种理由借走张某750000元,之后不再露面。在此之后,李某才要求原告继续照顾她晚年,并且签订协议书。原告因之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名下全部的银行存款,一共五个账户计16354元,以及购买基金款250000元及回报共计258000元。

法院判决:原告多分,被告分得适当份额

经审理查明,张某留下协议中并无两名见证人签名,故该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李男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李男予以多分。同时李女亦提供了少量单据证明其亦履行了赡养义务,故亦应分得适当遗产。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张某银行存款及基金款二十五万元及收益归李男所有;李男付李女财产折价款十万元。

律师说法:生前留下协议,遗产怎么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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