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徐亚兵律师 > 股东退回股金被公司除名 诉至法院求确认股东资格

股东退回股金被公司除名 诉至法院求确认股东资格

2017-06-12    作者:徐亚兵律师
导读:案件事实:股东退回股金被公司除名诉至法院求确认股东资格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经仁怀市人民政府“仁府函(1998)28号文件”批准,由高学贤、陈仁明等32人于1998年共同出资,经仁怀市工商局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原...

案件事实:股东退回股金被公司除名诉至法院求确认股东资格

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经仁怀市人民政府“仁府函(1998)28号文件”批准,由高学贤、陈仁明等32人于1998年共同出资,经仁怀市工商局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原告于1998年1月15日向被告交纳股金5,000.00元。被告制定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股东及股金表,加盖了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印章向其送达。

公司章程第七条:屠宰场组建后,建立股东档案及股东名单,屠宰场注册资金100,000.00元,股东第一次定额出资每份股金5,000.00元,第二次出资20,000.00元……。第八条:股东的权利……。2、股东有权按出资股份按股份红利,屠场新增注册资本,屠场优行购买。3、股东与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但首先应报告董事会及财务。……。第九条:……。2、股东缴足现金入股资金,经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股金,确需退股须书面申请,经董事会研究方能退股,退股时只退本金,屠场不承担一切经济费用……。第十五条:……。2、屠场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按提取法提取公益金,提取养老保险金,公积金,所剩余部分按股份红利分红,第一次现金股每股5,000.00元,属原始组建时入股,按40%分红,第二次现金股20,000.00元,按60%分红。……。)、申请、报告、委托书、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股东及股金表、仁怀市工商企业职工登记表向仁怀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在办理工程中,后被告向该局提供了黔仁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10月1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截止2000年10月18日的投入资本明细表(该表载明原告罗明玖出资比例为5%,货币资金5,000.00元,占投入资本比例5%)另查明,2004年6月15日,被告作出《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关于增加股金偿还社会借款的决议》。决议内容为增股以后,每股足额股金为25,000.00元,原2,000.00元的出资者不属股东,如自愿增股23,000.00元转为足额股东。此次原5,000.00元股东如不增股,原2,000.00元出资者不转股者,都不属屠宰场股东,承认其出资额,待屠宰场产生赢利后,只享受按出资比例分红。原5,000.00元足额股东对本次决议拥有表决权,原2,000.00元出资者对本决议无表决权,原增资转股者享有增资转股的优惠。……并附2004年6月15日前在册股东花名册(该名册股东为18人。后由于被告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也未进行过财务公布,原告罗明玖于2003年12月12日退回股金5,000.00元。由于被告场地被征用,双方酿致纠纷,致原告诉来法院主张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本着平等、自愿、自筹资金于1998年8月成立,并于2000年10月23日办理了工商营业登记。原告罗明玖系富康食品公司员工,于1998年1月15日向被告交纳股金5,000.00元,表明被告认可原告的股东资格,且被告在2000年10月18日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中所提供的投入资本明细表明确了原告罗明玖作为股东进行了工商登记,虽然原告于2003年12月12日退回股金5,000.00元,原告将自己的出资退回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的行为,承担的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被告未行使拒绝返还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且未按章程的决定召开董事会确认,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不能以原告退股为由解除原告股东资格,原告虽已退股,但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应履行其股东对应的法律义务。故原告诉请确认其股权及股东资格的诉请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罗明玖享有被告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股东资格及对应股权。

律师说法:虚假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股东虚假出资不会影响到其股东资格,但必然会对其股东权利产生影响。《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载明和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就取得了股东资格,且这种取得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但是,这种股东又不是公司法中完全意义上的股东,对此种股东和其他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有所区别。这就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区别。具体来说就是把股东的权利和其实际出资的多少直接挂钩。

以上便是对于虚假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 徐亚兵律师办案心得: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关注微信“徐亚兵律师”(微信号479610124),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徐亚兵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徐亚兵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