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徐亚兵律师 > 公司历经数次变更 原股东请求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历经数次变更 原股东请求股权变更登记

2017-06-18    作者:徐亚兵律师
导读:网页描述:公司历经数次变更,原股东请求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南京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案件事实:公司历经数次变更原股东请...

网页描述:公司历经数次变更,原股东请求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南京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案件事实:公司历经数次变更原股东请求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原名称为“福建省太平洋证券经济研究(会)所”,原告曾是被告的成员。1993年,原告以被告下属企业“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的名义、以每股3.40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了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承销的1000股隧道股份法人股。

1998年,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太平洋机电技术开发公司”。2002年,“福建省太平洋机电技术开发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太平洋经贸开发服务公司”。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太平洋经贸开发服务公司”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1999年福建省太平洋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与被告签署的《协议书》中明确,以“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名义购买的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承销的凤凰、耀华,隧道上市公司共183400元的法人股属于被告所有,上述法人股的分红、送股、配股或上市出售等均由被告处置。对于上述股份,被告出具证明确认由原告等14人认购。

另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隧道股份”,证券代码为“600820”。经过数次送股后,原告认购的10000股隧道股份变更为2786股。上述股票登记的户名为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均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现隧道股份的社团法人股均可以上市流通,但原告的股份仍登记在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账户名下,原告作为权益所有人无法行使股东权。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户名为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的股东帐户内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由原告持有2786股;请求将上述股票变更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挂名购买隧道股份,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确认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户名为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的股东帐户内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由原告持有2786股;请求将上述股票变更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对此予以同意并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户名为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的股东帐户内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由原告有2786股。

二、将上述股票变更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

律师说法: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股权的内部登记的效力

公司的股权的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属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进行登记,则是商业实践的大浪淘沙保留下来的基本登记形式和主要登记形式。实践中,股东名册的登记区别于工商登记,是内部登记,后者是外部登记。

股权的变动只有详细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确定股东身份,有效地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依据。

1、 基于股东名册的上述特性,对股权转让而言,它有以下推定效力:即股东名册的记载可以作为股权归属的表面证据。只要在股东名册上已有记载,则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时,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2、对抗效力,即公司可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名册外的第三人,在股权转让的情形,如未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受让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受让人。

3、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东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因此,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对于变更记载的具体手续如何办理,相关各方应否协助配合,公司法则语焉不详。我认为,从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来看,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股权转让方进行变更记载是符合合同履行的要求的,但具体操作规则有待细化。

(二)、股权外部登记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33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26条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便是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 徐亚兵律师办案心得: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关注微信“徐亚兵律师”(微信号479610124),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徐亚兵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徐亚兵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