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方电气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向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东方财务100%股权、国合公司100%股权、东方自控100%股权、东方日立41.24%股权、物资公司100%股权、大件物流100%股权、清能科技100%股权、智能科技100%股权和东方电气集团拥有的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中东方财务100%股权拟由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东方电气拟69亿元购买控股股东资产
据中国经济网讯,东方电气3月7日晚公告称,拟向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东方财务等多家公司股权、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交易金额总计约69.09亿元。
购买控股股东8家公司股权,此次东方电气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向东方电气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东方财务100%股权、国合公司100%股权、东方自控100%股权、东方日立41.24%股权、物资公司100%股权、大件物流100%股权、清能科技100%股权、智能科技100%股权和东方电气集团拥有的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本次交易标的预估值总计约69.09亿元,全部以东方电气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9.01元/股,发行股票数量约为7.67亿股。
东方电气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东方电气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41.72%,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测算,本次交易后,东方电气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6.12%,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通过本次交易,东方电气的业务范围将得到拓展,新增电力电子与控制、金融、物流、贸易、新能源、工业智能装备等业务。东方电气作为发电设备制造商的产业链将更趋完善,发电设备核心产业将提质增效,同时在产融结合、国际化经营方面将得到有力提升,并有望通过新增业务培育未来业绩增长点,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将得到提升,综合竞争力将得到增强。而拟注入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将大幅提升上市公司核心及新兴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交易完成后,相关科技创新成果可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加快实现产业化。
什么是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不同于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徐亚兵律师办案心得: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关注微信“徐亚兵律师”(微信号479610124),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徐亚兵律师网”)
执业律所:徐亚兵
咨询电话: 13913935288
关注徐亚兵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