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同居11年提出分手
19955年,陈某与王某认识并恋爱,此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陈某告诉记者,三四年前,王某做生意顺利,日子越过越好,一个月能挣一两万,而她负责在家带孩子。生活富裕了,甜蜜的日子竟然出现了问题。王某开始限制她的自由,不许她跟男性邻居打牌和长时间逛街。
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一套房子、车子和孩子的抚养权。房子的产权人写的是陈某和孩子两人的名字,车子的所有人是陈某。王某却认为,陈某太痴迷上网,居然还坐飞机到福州去见网友。于是,双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法律不认未婚同居
从1994年2月起,按照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从2004年1月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两人中有人有配偶而与对方同居,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陈某的诉讼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法院仍要受理。但对于财产分割,法院将视双方的证据而定,谁拥有房产证,房子就认定为谁的,而不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因为,未婚同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律师说法: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目前的法律不认可同居关系,同居中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和朋友、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在涉及分割财产时,一般都会采取“谁的东西归谁”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都要对财产的归属提出证据。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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