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
邓女士看着手中的欠条,懊悔不已。没想到自己和刘先生五年的同居生活就结束了,当初刘先生当着自己的面写下了10万元的欠条,就这样成了一张废纸。
刘先生和邓女士从2003年4月开始同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五年后,双方发生了矛盾,同居关系维持不下去了,2008年3月,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邓女士越想越气,难道自己的这五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在分手一个多月后,邓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当日写下了“今欠邓女士十万元整,十日还清”的欠条。没想到,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邓女士手中所持有的10万元欠条无效。
法院审理:“师出无名”有欠条也枉然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欠条应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本案中,刘先生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要求刘先生给付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邓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故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为邓女士出具的那张欠条无效。
律师说法:同居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而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同居者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如果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人身关系并不稳定,尤其对于同居女性来说,不安稳因素就更多。同居者要避免风险,就只有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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