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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2岁女生遭校领导强奸,警方是否涉嫌违法?

2017-07-11    作者:韦荣奎律师
导读:微博爆料12岁女生遭校领导强奸,警方涉嫌违法据封面新闻报道,7月4日,微博用户@白衣天使茉莉花在网络爆料,其12岁侄女何佳佳(化名)被河南省西华县奉母镇一中学教导主任及副校长多次性侵。何佳佳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长年...

微博爆料12岁女生遭校领导强奸,警方涉嫌违法

据封面新闻报道,7月4日,微博用户@白衣天使茉莉花在网络爆料,其12岁侄女何佳佳(化名)被河南省西华县奉母镇一中学教导主任及副校长多次性侵。何佳佳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外面打工,一年只回来一两次。

何佳佳姑母在微博中表示,在得知侄女被性侵后,他们于6月26日报警,但各项法医鉴定还没出来时,西华县公安局就在当月28日告知该案“无犯罪事实发生”,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当时警方讯问何佳佳时,不让家属在场,并且侄女反映警察有威胁恐吓现象。

随着该女生的姑母在网上求助,西华警方也在微博上发布通报,称微博名为“白衣天使茉莉花”在网上发的信息严重失实,制造炒作噱头,吸引网民眼球,扰乱网络公共安全秩序。其将澄清事实真相并将对信息发布者依法严惩。

在西华县公安局发文后,@白衣天使茉莉花再次回应,表示所发属实将对“发布的微博负法律责任。”

此事一出,舆论一边倒的指责西华警方,人们不禁怀疑西华警方和该女生的学校当事人到底有什么关系?

据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周口市公安局已注意到网上反映西华县奉母镇一女生被强奸、有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舆情。周口市公安局决定,由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接手对该举报案情的调查。

西华警方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

西华警方不仅对一起涉嫌恶劣的强奸12岁未成年人的案件草草收尾,而且还对反映这一情况的受害人姑母依法严惩。西华警方的种种做法是否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公民报警反映案情,怎么就扰乱网络公共安全秩序?周口市公安局的介入是否会给报案人以及大众一个信服的交代?

本案中,西华警方的几大让人诟病的行为,首先在法医鉴定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就草草下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个在程序上合法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公安机关还没有侦破案件以前,甚至于在人民法院没有做出一个正式生效的判决认定之前,所有的所谓的犯罪行为都只能是涉嫌犯罪。对涉嫌犯罪的人,我们也只能说是犯罪嫌疑人。

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强奸案件。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一般的强奸罪,量刑是3到10年。但是,《刑法》同时又规定,如果是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本案当,涉嫌性侵的不只是一个人,如果有轮奸的这种情形存在,最高刑期可以到死刑。像本案这种可能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任何一个司法部门都可能会引起高度的重视。

所以,本案反映出来的情况,在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西华警方就明确给出结论说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是否有草率的一面?

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有一个立案的标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7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接手案件以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是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立案。所以,公安机关立案肯定是有一定的标准。但是,这并不等于在没有立案之前就不进行初查。因为,在西华警方没有进行初查的情况下,对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实际上并不见得能够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

所以,在本案当中,根本或者说关键点还不在于否立案的问题,而是在于是否进行了初查。比如说,对受害人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询问;对案发的现场是否进行了调查和走访;是否对有关涉案的物证进行了收集;是否对受害人的亲属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访问。这些都是初查的工作。在没有进行初查的工作,在面对着一个可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情况下,就草率的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结论,都是草率的。

在这个案件出来以后,舆论广泛的关注,大家都普遍觉得西华警方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比如说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这背后是否也存在着警方的相关人员和涉案的学校副校长或者是其他人员有一些利益关系?

至少目前我们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当然我们可以从这方面去思考或者去发出这样的疑问。但是,从这个案子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至少有两个方面是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说甚至于已经涉嫌违法的。

第一个方面,对12周岁的受害人进行询问,公然没有她的法定代理人在场!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315条明确规定,询问未成年的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的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且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同样也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个方面,关于鉴定结论的问题。本案中的鉴定结论,西华警方不给受害方,甚至也不给受害方看。这同样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243条对于经审查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害人,他(她)有权利知道这个鉴定结论的情况。

如果对鉴定结论有意见,被害人可以提出申诉、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他(她)都有以上权利。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不仅仅是刑事案件,也包括行政案件,前几天我在处理的一个行政案件也同样面临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经常会训斥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违法的人,“你有什么资格,你有什么权利知道鉴定结论?”其实这是违法的。

既然这两种情况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一方很有可能他(她)难以获得主张了。比如说像本案当中这两个环节出现的问题,那么对于强奸的事实警方就会做出一个草率的决定,这样的违法行为难道不应该追责吗?

如果有违法行为,这个违法行为要分情节的轻重来看,如果仅仅是一些简单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是问责的问题、行政处分的问题。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有可能是渎职的问题。所以,这些事实都需要认定。如果涉嫌渎职犯罪,检察机关就应该介入,做为渎职案件来进行侦查或者立案。

也就是说启动追责程序,需要相应的有权机关介入才可以。如果有权机关不介入也没办法吗?

像这种舆论或者舆情已经爆发出来以后,检察机关可以主动的介入。作为受害方或者说作为控告方、申诉方,他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让我们觉得比较惊讶的地方,就是在于小女孩的姑姑报警反映案情以后,警察是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本身在程序上就存在一些违法,作为受害一方,她没有办法才求助网络。但是,警方又认定女孩的姑姑扰乱了网络公共安全秩序,认为她是博取噱头,而且要依法严惩。那么公民在网上反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个是正常的权利诉求,对这种权利的诉求都要依法严惩,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以及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而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所以,受害人的姑姑提出的无论是批评还是建议,实际上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至于她是用控告、检举信、口头、还是用网络的方式,实际上都不影响她本身有的宪法权利。

所以,本案当中,公安机关是一错再错。我们最根本的是要发出这么一个诘问,他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让人匪夷所思的行为,一错再错?其实从根子上,我认为是缺乏一种服务的意识。这反映出的是一种权力的傲慢,高高在上,居高临下,老虎的屁股摸不得,没有任何的服务意识和作为人民公仆应该有的谦卑意识。

正因为没有这种意识,任何对他们的冒犯都是不可以的。所以,才出现这种情形。而真正根治这种没有服务的意识才是我们需要去警醒的,需要不断去监督和诘问的。

因为缺乏这种意识,一些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以后,很难去维权。本案当中,12岁的孩子反映自己受到了性侵犯,她的姑姑也给她作证。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想办法来查明事实,严惩嫌疑人,而是去打击报复、去用手里的权利去打击报案人。警察办案到底是为民服务还是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服务,还是为和权力相关的各个利害关系方服务?本案当中有一个疑问,一个涉嫌强奸案件认定为强奸是不是很难

作为一个性犯罪的案件和其他一般的案件来比较,它确实有它的难度,难度在哪儿呢?一方面,难度在于像这样的性犯罪案件都是非常隐秘的。另外一方面,一般的性犯罪的案件,受害方基于各方面的考虑,他往往都是羞于公诸于众,羞于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像本案的“受害人”又是未成年人,就更是有它的难度。但是,任何难度或者任何困难都不应该成为不予立案,不予初查的理由。

因为,对于公安机关或者公权力而言,纳税人纳税以后要供养着这些机构部门,让他们来提供一种保护作用。一方面是打击犯罪,另外一方面就是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这是它神圣的使命或者职责和义务。所以,公安机关不应该找任何借口来拒绝、推诿或者搪塞。

本案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哪些认定强奸事实的存在?

在本案中,实际上只需要证明幼女和犯罪的嫌疑人老师之间是否发生了性关系。只要发生,就是一个强奸犯罪行为。它不像成年女性作为受害人发生的强奸案件,还必须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为,她是一个幼女,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只需要证明他们之间发生过性关系,强奸案件就成立了。因为作为一个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她没有这种性的意识或者性的意识还没有唤醒,她还没有保护自己性权利的一个能力。

所以,法律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性的行为,甚至于还有一些技术层面的,只要发生了接触强奸就成立了。从这个方面来讲,证明的难度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大。

 

  • 韦荣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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