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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精神分裂未痊愈,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2017-07-14    作者:王传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婚前患精神分裂未痊愈郑某与陆某某于2013年农历正月认识,按当地风俗“看人户”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14年1月22日两人登记结婚,2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郑某发现陆某某在偷偷服药...

案情简介:婚前患精神分裂未痊愈

郑某与陆某某于2013年农历正月认识,按当地风俗“看人户”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14年1月22日两人登记结婚,2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郑某发现陆某某在偷偷服药,由此认定陆某某及家人婚前故意隐瞒病情,欺骗和伤害了自己,双方遂发生纠纷,自此陆某某搬回娘家生活。

经法院审理查明,陆某某在婚前由于升学等原因,精神上受到过一定的刺激,曾在县精神卫生保健院治疗并好转。另查明,郑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宣告陆某某未限制民事能力人,该院受理后作出宣告被申请人陆某某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未监护人。

法院审理:婚前患精神分裂未痊愈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判处两人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律师说法: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医学上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得结婚。因此,对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所进行的婚姻登记的行为也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该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定以离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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