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界定方式
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海路生物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销售医疗仪器的公司,涉案专利是一件名称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下称金盛公司)曾系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上海吉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吉鸿公司)的全国总代理。2010年10月10日,金盛公司与吉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被告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金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2014年12月,原告代理商在竞标江苏省人民医院检验科的大便标本自动检测仪时,被告金洹公司的代理商以相同产品远低于原告代理商的竞标价最终取得竞标。后经原告调查,仅上海地区就有包括被告龙华医院在内的多家医院检验科使用了被告金洹公司的自动粪便分析仪及其配套耗材,即被控侵权产品粪便集卵标本盒。该被控侵权产品由被告金洹公司委托拱东公司生产。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或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吉鸿公司提交了一件名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920075562.7)。2011年12月28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2、3、4、5、6、8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15年9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0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7无效,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2016年4月5日,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基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提起的诉讼。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海路生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两处区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由于文字表述的局限性和抽象性、权利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因使用文字不精确等原因,导致在权利要求的理解上可能存在较大争议,此时则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说明书及附图;二是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三是专利审查档案;四是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上述几种方法可以结合使用,但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方法须在使用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方法进行解释后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在第一项方法中,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亦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界定方式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李建律师”(微信号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李建律师网”)
执业律所:李建
咨询电话: 18185152051
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